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一、民间借贷是什么
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、公民与法人之间、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,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,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二、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: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: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。
三、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
首先,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(有息借款)也可以是无偿(无息借款)的,是否有偿(有息)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。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。
其次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”,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,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;否则,一律视为无息借款,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。
再者,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“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”以及《若干意见》规定“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,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”,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(包含利率本数),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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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,自2021年1月1日《民法典》生效后,更改为:[1] 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条
阳春,意取“漠水之阳,四季如春”,位于广东省西南部,距广州、珠海200公里。全市总面积4054.7平方公里,是广东省面积第二大的县(市),总人口117万,辖15个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驻在春城街道。阳春市至今已有1774年历史,是广东古来文明之地。战国(前3世纪)为百越池;秦始皇二十六年(公元前221年)阳春地属南海郡;三国吴赤乌元年(公元238年)设置莫阳县,为阳春地建县之始;南朝梁普通四年(523年)撤销莫阳县,改设阳春郡并置阳春县,这是以“阳春”名建县之始;1949年建国后沿袭县制,分别隶属广东省粤中地区专员公署(署治江门)、广东省粤西行政区(署治湛江)、江门市;1994年撤县设市(县级市),由阳江市代管。阳春是珠三角地区与粤西地区的交通中枢,贯穿境内105公里的三茂铁路通达广州、汕头、深圳、广西、云南、重庆;距离阳江港60公里;罗(定)阳(春)铁路、阳(春)阳(江)铁路、省道S113线、369线一级公路、在建的云阳高速公路与相邻的沿海高速公路、开阳高速公路、325国道构成了纵横交错的交通网络,从阳春到广州、珠海2个小时,到深圳、香港3个小时,阳春已融入珠三角2小时经济圈。目前,贯穿阳春境内的云(浮)阳(江)高速阳江至阳春段已建成通车、阳春至罗定段正在建设,汕(头)湛(江)高速正在筹建之中。